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 本票裁定(2025-1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法蘭克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
聲  請  人  劉兆生  
非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
            吳品萱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、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、侯大乾各就相同本息
    ,聲請裁定准予執行,應具狀陳明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、
    侯大乾分別簽發之本票債權,是否係同一債權?即相對人其
    中一人如於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,是否另
    一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?如是,應具狀更正聲明
    ,並更正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