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09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2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8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游鎮隆間聲請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0)之公司「最新」之公司登記事項卡、及其法定代理人「
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」(統一編號:00000000)之公司「
最新」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
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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