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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藍仲瑩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,為民
    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觀民法物
    權編施行法第17條、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。又聲請
    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,於最高限額抵押,法院祇須就抵
    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,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
    範圍之債權存在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即應為准
   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
    如有爭執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(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
    字第631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6日,以其所有如附
   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4979萬元債務
    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59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   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   詎相對人未能履行,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,計尚欠43,9
    44,406元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
  權利證明書、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存證信函
    及郵件雙掛號回執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帳務明細等件為
    證。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,相對人陳述略以
    :因專員聯絡可增貸,想訴求商討研議;且房屋實質價值大
    於貸款許多等語。核相對人所陳與本件積欠之抵押債務無涉
    ,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本院依聲請人所
    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,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
    清償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
    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
 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
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1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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