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郭怡伶
相 對 人 蔡佩君
關 係 人 林孟羽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附表關於建物標示4981建號部分之權利範圍「16490/1000
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/16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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