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4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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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蕭均年
相 對 人 賴憲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「附表」所示之不動產,應更正為
本件如「更正附表」所示之不動產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
定,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,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
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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