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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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556號
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債 務 人 張家峻(即張傳明之繼承人)
張家豪(即張傳明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
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於勞工保險局薪資
投保單位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後並予以執行
。依查詢結果可知,債務人張家峻(即張傳明之繼承人)薪資
投保於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,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內湖康寧郵局設有存款帳戶;另張家豪(即張傳明之繼承人)
薪資投保於龍華科技大學。有本院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
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在卷可按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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