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924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債  務  人  鄭雅壎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   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及保險投保資料以供
    強制執行,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
    院管轄。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宜蘭縣,有本院依職權查
    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應
   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