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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279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邱湘芸即邱佳怡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    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,顯見其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之
    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,有債務
   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
   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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