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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223794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孟弘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孟弘、林月娥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月娥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
陳孟弘部分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    人能力。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
    既屬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之規定自明。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    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,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
    。故聲請強制執行,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否
    則即非合法,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。次
   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   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係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林
    月娥於99年12月22日即已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
    籍資料在卷足稽。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
    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,
   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參照前開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月娥
    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又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孟弘係聲
    請查詢保險資料之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住所地位於「宜蘭縣
    」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執
    行法之規定,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
    宜蘭地方法院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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