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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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367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巫毓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之勞保
投保單位、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,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
產,應認本件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南港
區,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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