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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275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債  務  人  高銓鴻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
   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顯見其
  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
    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,自應
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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