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973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鄭采芯即鄭幸怡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
保投保資料後為執行。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基隆
市,非本院轄區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
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
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