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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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7291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呂啟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威保全股份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經第三人函覆僅總公司設於臺北市,
惟實際發薪地點為臺中市,此有第三人聲明異議狀、本院公
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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