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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7291號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債  務  人  呂啟誠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威保全股份有
   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經第三人函覆僅總公司設於臺北市,
    惟實際發薪地點為臺中市,此有第三人聲明異議狀、本院公
   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
    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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