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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(2025-1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3754號
債  權  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
債  務  人  聖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温子彤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
    分公司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
    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、玉山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士林分公司之存款權,惟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
    設於臺北市北投區及士林區,非本院轄區,此有債權人提出
   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
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   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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