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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21242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王品心  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復為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集保、保險
    投保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,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
    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按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
   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「臺中市」,有本
    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
   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
    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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