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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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242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債 務 人 王品心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復為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集保、保險
投保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,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
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按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「臺中市」,有本
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
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
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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