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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1789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蔡雨彤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業已陳明應執
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
  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
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  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並裁
 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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