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0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6035號
債  權  人  黎氏水LY THI THUY

債  務  人  阮氏芯 NGUYEN THI HANH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阮氏芯 NGUYEN THI HANH所有於
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
   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南港區。依上開規定,
   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