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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0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5873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潘宇璿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詢債務人之勞保
    投保單位資料並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美濃分行
    之存款債權,惟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美
    濃區,非本院轄區,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
    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
   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   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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