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830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蔡瑞文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身保險資料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    在地不明之情形,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,又債務人住所係
    在新北市板橋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
    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