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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8527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蘇碧雲即蘇筑筠

            張義雄即張義睿
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同一強
    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
   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、3項之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聲請核發債
    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均係設籍於「高雄市湖內區」,按諸上
    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
    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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