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8218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鍾慶文  
            陳國雄  
上列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鍾慶文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鍾振福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慶文、陳國雄之強制執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  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   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   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   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   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鍾振
    福已於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
    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
    說明,應駁回其對債務人鍾振福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次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    之法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
    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    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
   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權人聲請逕
    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鍾慶文、陳國雄住所係在新北市三
    重區、新莊區,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   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    制執行,顯屬有誤,債務人鍾慶文、陳國雄之強制執行,應
   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