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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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86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高麗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中
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、
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附卷可參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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