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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司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
聲  請  人  江建標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
    期間內起訴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,民事訴訟
   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聲請人之聲請,
   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 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
    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。惟
   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
    卷足證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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