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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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
聲 請 人 賀湘濤
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
十二日所為之公示催告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條第23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:(更正)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6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72850 7 1 1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4044 1 1 11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32004 0 1 21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27253 0 1 46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9027 7 1 28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66027 7 1 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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