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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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王惠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(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
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
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,968元,及自民國113年7
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
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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