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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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王惠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(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
產管理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本件債權之債務人為宋宛璇,許芮緁僅係其繼承人,
故請求標的應更正為: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
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,
968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管理被繼承
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。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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