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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王惠銘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(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
產管理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本件債權之債務人為宋宛璇,許芮緁僅係繼承人,故
    請求標的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應於繼承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給
    付聲請人…」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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