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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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彥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龍昕興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蕭國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5,478元,及如附表二
之利息暨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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