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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王鏽潔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宏華  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,157,154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9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  為9期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749,746元,及自民國114
    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9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,052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81,979元,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1.9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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