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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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潘慧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,38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204元 潘慧楨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潘慧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累計104,3
89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204元為消費款;5,985元為循
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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