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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 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
    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
    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
    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
    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,
  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
    令,查聲請人雖提出採購合約書、報價單、對帳單,惟報價
    單上記載之公司為第三人名稱,對帳單係自行製作,其上各
    筆金額亦無相對應之釋明文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
   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
    各筆之釋明文件,然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7日提出民事陳報
    狀,仍未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釋明文件,依首揭規
    定,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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