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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邱信華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,38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40元 邱信華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邱信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累計20,389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04
    0元為消費款;1,34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    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   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   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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