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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高富程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,785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28,15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���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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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1月2日、112年3月22
    日、112年12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
   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
    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   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,帳款尚餘30,785元
    ,其中28,158元為本金;2,121元為利息(114年6月20日至1
    14年10月19日);5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10月至114年10
    月)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  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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