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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鉅瀚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邱浩煒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誠新綠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
   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
    省略)。
二、承第一事項,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熊成彬,
    應具狀並更正聲請狀。
三、提供相對人簽收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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