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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許文盛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,416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3
    17元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    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    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    國114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7,416元,及其中本金3
    6,317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
    ,帳款尚餘37,416元及其中本金36,31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    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    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  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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