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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郭榮欣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0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,865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109,348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    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
        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
    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
    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
    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
       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,帳款尚餘115,865元
        ,其中109,348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       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       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    ,實感德便!
   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
    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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