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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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閱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,940元,及本金102,460元
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3月29日、113年6月29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,帳款尚餘
新臺幣(以下同)106,940元,其中102,460元為本金;4,18
0元為利息(114年5月28日至114年10月27日);300元為違
約金(即114年8月)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0月27日止,帳款尚餘106,940元及其中本金102,460元部
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
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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