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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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冠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,2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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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1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175元 王冠茹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217元 王冠茹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)
(一)債務人王冠茹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9日止累計71,584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175元為本金
;3,40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冠茹於民國109年07月24日向債權
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6
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48,665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
217元為本金;1,44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
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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