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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洪尹成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,198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275,073元,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洪尹成於民國11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    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22
    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
    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       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       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281,1
        98元正未給付,其中275,073元為本金;6,125元為利息
        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        息。 
 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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