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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郭進銓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9,1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暨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025元 郭進銓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68% 002 新臺幣241085元 郭進銓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3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025元 郭進銓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241085元 郭進銓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14.68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8,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4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1,085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    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    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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