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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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進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9,1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暨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025元 郭進銓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68% 002 新臺幣241085元 郭進銓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3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025元 郭進銓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41085元 郭進銓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14.68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8,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4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1,085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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