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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許洛瑀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3,8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38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00元 許洛瑀 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178051元 許洛瑀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3 新臺幣135839元 許洛瑀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00元 許洛瑀 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78051元 許洛瑀 暨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135839元 許洛瑀 暨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)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及
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
    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
   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   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
   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26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4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    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178,0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    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
    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5,8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   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
   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
    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
    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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