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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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裕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,2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16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899元 簡裕霖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2565元 簡裕霖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)
一、緣債務人簡裕霖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7月31日、93年3
月8日、103年1月27日、111年12月1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
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
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9
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62,256元,及其中本金157
,464元未按期繳付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,帳款尚餘162,256元
,其中157,464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。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
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
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
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
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
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
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
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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