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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光(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)
、岳惠敏(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)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    (下同)114年1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
    於114年12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
   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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