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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劉逸宏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佑澤即真味香小吃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,699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
 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,823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 
    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
    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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