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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蔡泓叡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黃緯玲  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楊千慧  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507,108.53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之1成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之
    2成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260,718.58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1成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    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335,577.59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1成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    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不變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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