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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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許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聖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聖明
吳冠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5,660元,及自民國114
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,912元,及自民國114
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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