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許平  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曉青  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曉青  

            賴昱宇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,590,731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8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2,860元,及自民國114
    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   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