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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施蓮菁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478,066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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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66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施蓮菁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98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)
    (一)債務人施蓮菁於民國113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,81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2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98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30日止累計1,478,066元正未給付,其中1,463,078元
    為本金;14,19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    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    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   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
    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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