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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祖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曹祖瑨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
    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
    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
    為「曹祖𤨁」,與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7日聲請狀所提出
    相對人之身分證影本所載「曹祖瑨」不符,惟個人戶籍資料
    亦查無更名紀錄,故有查明之必要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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