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祖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曹祖瑨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
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
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
為「曹祖𤨁」,與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7日聲請狀所提出
相對人之身分證影本所載「曹祖瑨」不符,惟個人戶籍資料
亦查無更名紀錄,故有查明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