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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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施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本執設計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義閎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,071,368元,及自民國
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2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9,014元,及自民國
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2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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